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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6.劳动报酬。
  (八)劳动保障部门为用人单位办理招用人员登记手续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名册”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名册”上加盖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九)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或续订劳动合同应在招用或续订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十一)用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注销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十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管,具体操作工作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相关单位配合实施。
  (十三)《劳动合同登记手册》由地级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指定核发,由用人单位负责保管。
  五、管理和监督
  (一)用人单位到劳动保障部门或相关单位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保障年检、社会保险登记或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核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额、结算保险待遇时,要出示《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在合法《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批《企业功效挂钩方案》时,要以《劳动合同登记手册》记载的情定劳动合同的职工数为准。
  (二)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所得税会算清缴、计算应纳税所得税以及税务检查等业务,地方税务机关在手里相关业务时应查验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并以《劳动合同登记手册》确认职工人数和工资支付项目。对未使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或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支付不予税前扣除。
  (三)对拒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劳动用工备案义务或备案内容不真实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检查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照《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四)各地区应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当地劳动用工备案具体操作办法,并公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相关流程。已制定或出台相关制度的地区应依据本意见进行修改或完善。
  (五)驻沈阳市的中、省直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其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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