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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7]48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地税局、中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建立劳动用工本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法[2006]4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秩序,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履行率,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6月14日

  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稳定,根据《劳动法》、《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意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一人为本,从我省实际情况和劳动关系现状出发,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着力完善劳动用工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起市场监管职能体系,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
  二、主要任务
  从2007年起,用2年左右时间,使我省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机制普遍建立;到2008年底,依托劳动保障金保工程业务专网实现省、市、县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使全省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体系基本形成。
  三、实施内容
  (一)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对其主体资格、用工行为以及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登记备案的行为。
  (二)劳动用工备案内容包括:
  1. 用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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