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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 凡跨年度住院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自然年度一年一结。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结清,逾期视同放弃享受。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次年1月1日起自动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次年3月31日以前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日起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逾期仍未缴纳的,视同自动退出,再次参保的,按新参保人员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能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特殊情况医疗费用支付原则:

  (一)违法犯罪、酗酒、吸毒、自残、自杀(精神病发作除外)等个人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医疗事故及工伤、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由他人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他伤他杀等发生的医疗费用,自司法部门立案调查之日起一年内无法结案的,可先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垫付。司法部门结案后,认定他人承担责任的,由承担责任人归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垫付的医疗费用。司法部门认定责任人无经济能力支付受害人医疗费用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

第七章 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三十四条 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违反协议规定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一、二类参保人员凭《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结算医疗费用。

  第三十六条 一、二类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统筹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用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卡记账。三类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再凭有效票据及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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