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办理新参保手续的时间为每年1月至9月,10月起不再办理当年的新参保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保人数和应补助金额,于每月l0日前报市财政,市财政于月底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市居民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缴纳和财政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不提取风险储备基金。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慢性病的门诊治疗费用。
第二十三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照《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有关规定执行。基金利息收入并入统筹基金。
第二十四条 财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二类新参保人员,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的等待期为2个月,等待期从初次缴费的当月开始计算。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类参保人员从个人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范围按《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设立居民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住院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的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大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