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四月十三日
柳州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切实保障测绘事业,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市辖六县,下同)从事测绘活动及其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和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新施测的基础测绘项目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同时转换成一套1954北京坐标系和1956黄海高程系统成果,以利于与原有基础测绘成果衔接,待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1980西安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六条 基础测绘(含更新和修补测项目)纳入市、县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