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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20.收集的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没有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情况的,每处扣1分。
  21.抽样取证中,样品加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每处扣5分;抽样的方式、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每处扣5分。
  22.抽样取证中,抽样人、当事人没有在抽样记录上签章(当事人拒不到场,没有证人签章)的,每处扣1分。
  23.抽样取证委托鉴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没有检验资质、资格或没有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资格证明的,每处扣5分。
  24.境外证据(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没有说明来源和有关证明手续的,每处扣2分。
  25.外文书证或外国语视听资料,没有附有中文译本的,每处扣1分;没有翻译机构盖章或翻译人员签名的,每处扣0.5分。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具有法定依据,程序合法。(10分)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定依据的,本项不得分。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未向当事人下达有关通知书和财物清单的,本项不得分。
  3.向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通知书中未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章的,本项不得分。
  4.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与涉嫌违法行为无直接关系的,本项不得分。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未经县级局以上主要负责人审批的,本项不得分。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清单记录不具体、不详细的,扣5分。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未在法定期限内或省工商局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扣5分。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文书填写规范、准确。(10分)
  1.不使用统一的行政处罚文书的,本项不得分。
  2.文头、文号不规范的,每处扣1分。
  3.行政处罚文书填写基本不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手册》要求的,本项不得分。
  4.行政处罚文书主要栏目(必须填写栏目)空项的,每空一处扣1分(因相同原因在其他地方已经扣分的,此处不再重复扣分)。
  5.行政处罚文书填写不准确或内容不全、不具体的,每处扣1分。
  6.行政处罚文书语句不通、用词不准,有错字、别字、漏字(句)或明显属于多余字(句)的,每处扣0.5分;因错字、别字、漏字(句)或明显属于多余字(句)而改变了原意的,扣5分。
  7.在送达给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文书中,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使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全称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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