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案卷中没有送达主要法律文书的回执或记载的,扣2分。
15.法律文书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送达的,每处扣2分。
第十四条 案件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法定要求。(15分)
1.案卷材料中未附被处罚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扣2分。
2.实施现场检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制作询问笔录等,在相应的法律文书中没有记载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每处扣2分。
3.实施现场检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制作询问笔录等,在相应的法律文书中没有记载出示了执法证件的,每处扣2分。
4.现场检查笔录中的时间、地点等内容没有记载或记载不清的,每处扣1分。
5.现场检查笔录记录不真实、不客观、不具体等,不能如实反映检查现场实际状况的,每处扣1分;内容含有主观推断、主观认定等内容的,每处扣1分;内容只记录当事人的主观情况反映的(即只记录当事人说了些什么、反映了什么情况),每处扣1分。
6.一份现场检查笔录记录多处现场检查情况的,每处扣1分。
7.现场检查笔录无当事人签名又没有注明原因的,每处扣1分。
8.询问笔录当事人没有逐页签章,又没有证人逐页签章或现场录音(录像)等材料的,每处扣2分。
9.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中内容有修改,当事人没有在修改处摁手印或签章的,每处扣1分。
10.询问笔录没有注明出具日期的,每处扣1分。
11.询问笔录最后当事人没有签写“以上记录属实”或“与我所述无异”等字样的,每处扣1分。
12.询问笔录没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每处扣1分。
13.一份询问笔录询问两个以上(含两个)被询问人的,每处扣2分。
14.询问笔录中有诱供、逼供等现象的,扣2分。
15.询问内容过于简单或询问内容与案件关系不密切的,扣2分。
16.收集的书证、物证没有经提供者(出具者本人)核对无误并由提供者写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的,每处扣2分;当事人没有签章和注明提供日期或办案人员没有签章和注明取证日期的,每处扣1分。
17.同一证据中,当事人签署时间与行政执法人员签署时间不一致的,每处扣1分。
18.收集的书证、物证,能够收集原件、原物而没有收集原件、原物,只提供复制(复印)件或照片、录像等的,每处扣2分。
19.收集的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没有附说明材料的,每处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