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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案件评查要填写《案件评查表》,详细记录抽取的案件名称、评查时间、评查人、复查人、案件存在问题、扣分等情况。
  第九条 案件评查实行百分制,每项扣分总数不超过该项总分数,实际扣分超过该项总分的,该项按0分计算。得分在90分(含本数,下同)以上的为优秀,80分以上的为良好,不足60分的为不及格。

第三章 评查标准

  第十条 作出行政处罚和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10分)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具有管辖权的,本项不得分。
  2.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的,扣5分;其他应盖而未盖印章的有关行政处罚文书(强制措施通知书除外),扣2分。
  3.只有一名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或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执法的,每处扣5分。
  4.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扣2分。
  第十一条 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10分)
  1.被处罚主体不是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本项不得分。
  2.被处罚人不满14周岁的,本项不得分。
  3.处罚文书中被处罚主体前后称谓不一致的,扣5分。
  4.共同违法行为中,漏处同案人的,扣5分。
  5.处罚决定中,被处罚主体没使用全称的,扣2分。
  第十二条 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15分)
  1.主要法律文书所述的违法事实不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本项不得分。
  2.处罚决定适用的法律错误(即定性不准确)的,本项不得分。
  3.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已经作废的,本项不得分。;
  4.自立罚种的,本项不得分;处罚种类不当的,扣5分。
  5.没有法定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扣5分。
  6.主要法律文书未能准确记载违法事件、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的,本项不得分。记载不完全、不清晰的,扣5分。
  7.案件卷内证据无法证明违法行为性质的,本项不得分;无法证明违法行为的情节、程度和后果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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