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辽工商发〔2005〕85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ΟΟ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行为的管理,严格规范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行为,统一案件评查标准,提高办案水平和案件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含工商所)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评查。
第三条 开展案件评查要坚持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从严掌握评查标准。
第四条 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纠正的应立即或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纠正;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应予以撤销。
对评查中发现的普遍存在的问题要在一个月内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予以解决。对评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本级局领导研究解决,并要依据《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规定(试行)》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二章 评查的组织和方式
第五条 案件评查工作由各级办案机构对口组织实施。集中、综合性的案件评查工作由各级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协调组织。
第六条 省局负责全省工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评查工作,各市、县(分)局负责本系统及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的评查工作。
第七条 开展案件评查时,要根据评查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的种类和数量,抽取的案件种类和数量要科学合理,既要突出重点,也要照顾一般,点面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