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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陈化粮监管有关政策的通知

  四、关于陈化粮的运输监管问题。企业所购陈化粮运到企业所在地后,要立即向所在地工商、粮食部门报告,由购粮企业所在地工商机关负责监管。企业所购陈化粮必须按照合同标明的运输方式运输,不得随意改变运输方式。企业所购陈化粮在运输环节需要进行中转或者在车站、码头暂存的,购粮企业必须事先同时报出库地和中转地工商机关备案,未经备案的,一律先行登记保存或扣押。出库地工商机关也要及时通知中转地工商机关,由中转地工商机关负责中转环节的监管,并对中转车站、码头下发《陈化粮中转监管告知书》,作好中转监管记录。陈化粮自中转地准备启运时,购粮企业应立即向中转地工商机关报告,中转地工商机关要监督陈化粮如数中转启运离开中转地,并在《陈化粮出库告知单》上记录中转事项并签字、盖章。陈化粮中转启运后,中转地工商机关要及时通知购粮企业所在地工商机关和下一中转地工商机关。
  五、关于陈化粮异地委托加工的监管问题。原则上不允许改变加工地和储存地,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加工地和储存地的,必须报省工商局、粮食局批准。特殊情况是指:企业具备生产能力,但没有将原粮加工脱壳的设备,需要委托其他企业加工脱壳,或者购粮企业储存能力不足,需要就近委托暂时代储存的。异地加工(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先请示后备案制度,先由企业所在地和加工(储存)地工商机关逐级向省局请示,经批准后,到省局领取《陈化粮异地加工(储存)备案表》,按规定程序履行备案手续。企业所在地和加工(储存)地工商机关要明确监管责任,定期巡查,加工地的辖区工商所要建立登记台账,并指定专人驻厂监管。加工脱壳后的陈化粮和代储存的陈化粮必须如数运回企业用于本企业生产自用。
  六、关于陈化粮的入库和使用监管问题。企业所购买的陈化粮运到企业后,由购粮企业向当地工商、粮食部门提交《陈化粮入库告知单》,当地工商和粮食部门要到现场进行勘验,查看到货的品种和数量是否与合同相符,核对无误,所购陈化粮全部入库后,在《陈化粮到货现场查验证单》上签字和盖章,并及时回告出库地工商机关。企业购买的陈化粮只限于本企业生产自用,做为生产饲料或酒精的原料。不得将陈化粮转让和倒卖,也不得将陈化粮加工成半成品直接做为饲料用粮或酒精用粮销售,更不得将陈化粮加工成大米、面粉等直接销售。当地工商机关要定期检查企业陈化粮的使用情况,查看企业是否将陈化粮用于企业生产,生产能力与制成品的数量是否与陈化粮的消耗情况相符。确认陈化粮已经全部用于本企业生产饲料或酒精,当地工商机关在《陈化粮加工台账》的检查记录上盖章。
  七、关于涉及陈化粮案件的处理问题。为强化对陈化粮的全程监管,规范陈化粮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实行陈化粮统一监管制度。凡涉及陈化粮的案件由各级工商机关的市场监管机构归口管理,各执法机构查获的陈化粮违法案件应移交市场监管机构,或采取由市场监管机构牵头,相关执法机构配合的联合办案形式。各地涉及陈化粮的案件立案后,应立即由所在市工商局向省局报告,由省局定性并批复。涉及陈化粮的案件,不得只罚款不查流向,必须追根溯源,查清流向。已查清流向的陈化粮由办案机关负责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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