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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陈化粮监管有关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陈化粮监管有关政策的通知
(辽工商办发〔2005〕36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陈化粮监管的工作力度,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陈化粮监管的有关政策,现对陈化粮销售、出库、运输、中转、加工及使用等环节的规定进一步重申和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企业陈化粮购买资格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陈化粮购买资格只授予资信状况较好的大、中型酒精、饲料生产企业。资信状况由企业开户银行提供证明,大、中型企业标准为年用粮量1万吨以上。企业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为每年4月底前,各级分工如下:1.县(区)级粮食部门会同同级工商机关负责资格申请的受理、初审、实地勘验工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生产能力、粮食使用量的勘验,工商机关负责企业营业执照合法性的审查,双方共同配合做好初审工作。2.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工商机关负责实地核查、审核和上报工作。未经年检的,资格认定书作废,由市级工商机关收回认定书上缴省工商局。3.陈化粮购买资格由省粮食局会同省工商局认定(年检)。同时,各级工商机关负责对已经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企业陈化粮购买情况、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的跟踪检查。对于已经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及时上报省取消其购买资格;对于倒卖陈化粮的企业,在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的同时,要立即上报省局取消其购买资格。
  二、关于陈化粮的销售监管问题。陈化粮的处理实行定向销售,采取竞拍方式,由省负责。组织陈化粮销售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购买陈化粮企业的资格认定书上注明购粮企业每次实际购买的数量、品种,并盖章确认。省工商局负责将企业购买陈化粮的情况通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工商机关,市级工商机关负责通知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工商机关直至辖区工商所。各级工商机关和工商所要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管理人员,工商所对购买陈化粮的企业实行台账管理。
  三、关于陈化粮的出库监管问题。陈化粮的出库监管实行 “双告知”制度。购买陈化粮的企业出库陈化粮前,必须向当地(当地指县级,下同)粮食和工商部门报送《陈化粮出库告知单》,由当地粮食和工商部门组织专人到现场检查,监督记录出库企业按合同仓号和数量出库、装车,跟踪监管出库的陈化粮按照规定的运输方式装车起运离开当地后,监管人员在《陈化粮出库告知单》上签字、盖章,并将出库情况及时通知购粮企业所在地的工商、粮食部门并同时报告上级工商局。出库地和相关地工商机关要查验陈化粮有效运输单据,确保陈化粮必须运至合同标明的购买企业所在地(即企业住所),但坚决不允许上路拦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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