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是否存在违法广告行为;
4.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5.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
6.企业是否有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
7.企业是否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检查内容
1.企业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企业租赁、承包经营有关材料及手续是否齐全;
3.了解企业实际主要生产经营的项目。
第五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对外披露分为公示、对外开放查询两类。
企业信用信息对外披露应当客观、公正、及时。
对涉及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不得对外披露。
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仅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的依据,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十条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包括:
(一)企业主要登记事项;
(二)良好信息;
(三)对D类企业中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将其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适时向社会披露。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下列信用信息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外开放查询:
(一)企业主要登记事项;
(二)良好信息;
(三)违法违规信息。
第三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按照下列期限公开记录:
(一)基本信息公开记录期限为:自企业登记之日起至企业终止为止。终止后的企业基本信息转入历史档案保存。
(二)良好信息公开记录期限为企业受到表彰、获得称号的有效期限。
(三)违法违规信息公开记录期限自录入之日起一般为3年。但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期限超过3年的,依照该法律法规或者规定记录。记录期限届满,系统自动将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转入历史档案保存。
第三十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中的内容涉及企业有关注册登记、对外投资、行政许可以及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限制期限的,从其规定。限制期限届满时系统自动解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