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列为年检重点审查对象,并在对企业违法年度的年检中给予B级;
3.不得评为“服务诚信”单位或作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公示,其持有的商标不得认定为著名或推荐认定为驰名商标;
4.对企业定期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引导企业树立自律意识,督促企业守法经营;
5.对违法性质及情况严重的,选择部分典型,将其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信息适时向社会披露;
6.被责令关闭、吊销执照企业监管措施:
(1)对属于被责令关闭的企业,在行政处罚决定后的两个月内要上门检查其是否及时开展清算,未清算完的视情况适时进行检查;对依法吊销执照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公告后的两个月内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2)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要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3)对吊销营业执照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可限制其对外投资;
(4)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
(五)重点和热点行业企业监管措施
1.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及时发现并查处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2.通过专项检查等形式,对重点和热点行业开展集中检查和整治;
3.对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年检工作中予以重点审查。
(六)预警企业监管措施
对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提示须及时监管的企业,应针对提示的内容和情况及时监管。
第二十八条 日常巡查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日常巡查,主要针对企业登记事项、经营行为、生产经营状况等三方面内容进行检查和了解。在具体检查工作中也可结合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开展检查。
(一)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内容
1.企业实际情况与企业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2.企业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等情况;
3.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或审批的,其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等是否齐全有效;
4.企业是否存在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或抽逃出资等情况。
(二)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内容
1.企业是否存在违反注册商标管理、商标行政管理、商标使用管理及商标代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2.企业合同管理情况,引导企业提高合同法律意识,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