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重点行业企业是指涉及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社会稳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及其他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点行业主要包括: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餐饮、盐业、保健用品、农药生产、种子销售、娱乐服务(歌舞娱乐、卡拉OK、电子游戏、棋牌)、音像制品、图书报刊、印刷、民用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煤炭、成品油等行业。热点行业企业是指阶段性引起社会关注,须加强监管的企业。省局将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定期公布全省指导性重点和热点行业范围。各地也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重点和热点行业范围。
第二十六条 预警企业是指由工商信息监管系统提示须及时监管的企业。预警企业主要包括:经营期限到期企业;前置许可证或审批文件到期企业;注册资本未如期到位企业;限期整改已到期企业;吊销营业执照未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查无实处企业。
第二十七条 分类监管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企业的管理类别、行业及预警情况等实施不同距离的监管。
(一)A类企业监管措施
1.除接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外,免于对企业的日常巡查;
2.实行免审制度,即企业提交的年检、验照材料齐全即予通过年检验照;
3.在服务方面可以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4.新设立企业领照后半年内回访一次;
5.公开良好记录。
(二)B类企业监管措施
1.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及时发现并查处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2.在办理变更登记或年检验照时予以重点审查;
3.加强对企业守法意识的教育,引导其自律经营。
(三)C类企业监管措施
1.实行案后回访制。原则上在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后的两个月内,对企业进行回访,检查企业的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现象。之后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及时发现并查处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2.在办理登记或年检验照时予以重点审查;
3.不得评为“服务诚信”单位或作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公示;
4.加强对企业守法意识的教育,引导其自律经营。
(四)D类企业监管措施
1.实行案后回访制。原则上在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后的两个月内,对企业进行回访,检查企业的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现象,之后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及时发现并查处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