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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企业信息进入数据库后永久保存,需要对原始信息进行变更或增加新的信息的,只能录入变更的或新的信息,不得删除原有信息,以保持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企业或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整理,并填写《外来“企业信用信息”录入审批表》(附件1),经本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三章 企业信用分类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分类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内容,按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及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对企业分为守信企业、警示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四个管理类别,分别用A、B、C、D四类表示,在信息系统中分别用绿、蓝、黄、黑颜色区分。
  第十八条 守信企业(A类)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最近三年内无任何违法行为记录;
  (二)最近五年内无一般违法行为记录;
  (三)自企业设立之日起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第十九条 警示企业(B类)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最近三年内有轻微违法记录,或最近五年内有一般违法记录,或自企业设立之日起有严重违法记录;
  (二)最近一年内轻微违法记录未满三次;
  (三)最近两年内无一般违法记录;
  (四)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记录。
  第二十条 失信企业(C类)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最近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含三次)轻微违法记录或最近两年内有一次一般违法记录;
  (二)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严重失信企业(D类)是指:
  最近三年内有严重违法记录。
  第二十二条 企业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及严重违法行为的分类标准以企业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后果、处罚种类、罚没金额等为依据,由省局统一制定,并直接编入信用监管软件系统。
  第二十三条 企业管理类别由计算机系统以案件数据信息为基础,按照企业分类及轻微、一般与严重违法标准的规定自动生成,企业管理类别的提升由计算机系统定期自动更新,案件数据信息以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第四章 企业分类监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同管理类别企业、重点和热点行业企业、预警企业等实施不同管理措施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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