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企业的下列信息记入违法违规信息:
1.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
2.企业被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董事、经理等人员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分别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裁定负有法律责任的,记入该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
不具备法律效力或尚未定性的涉及企业信用的相关信息,一律不作为企业信用记录归集的依据。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信息按照“谁办理,谁整理录入”的原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业务部门负责相关资料、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录入,具体分工如下:
1.企业基本信息由负责登记注册、企业监管、广告管理、商标管理、市场管理、合同管理、公平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业务部门进行整理、录入;
2.企业良好信息由负责评选认定的部门整理、录入;其中,企业凭有效证件自愿申报的相关信息,由企业自行通过软件系统填写,由负责年检职能的部门通过年检工作核实后予以确认;
3.违法违规信息由具体办案部门整理、录入。查处异地(指跨登记机关的)登记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由查处地工商部门将有关信息抄送给企业登记地工商部门,由企业登记地工商登记机关负责录入。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业务部门应指定一名企业信息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企业信息收集工作。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业务部门申报录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所有资料,均应有法律文书、证书、文件等相应的证据证明,并注明来源。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业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信息数据进行录入、追加、更新,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一)企业基本信息中的登记、年检(验照)数据在企业登记、年检(验照)后,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企业的其他经营行为信息应在相关业务部门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属于工商部门评(认)定的企业良好信息应当在评(认)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企业或当事人的违法违规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企业或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自复议决定或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