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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企业的下列信息记入企业基本信息:
  (一)市场准入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名称;
  2.投资人身份;
  3.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章程或合伙协议;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伙事务执行人)、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任职资格和任职文件;
  6.出资情况;
  7.前置审批文件;
  8.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9.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0.经营期限;
  11.变更登记情况;
  12.分支机构情况;
  13.企业分立、合并及减少注册资本时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14.年检或验照情况;
  15.法定备案情况;
  16.法定公告情况。
  (二)经营行为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登记事项遵守情况;
  2.对外投资情况;
  3.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
  4.公平交易情况;
  5.商品质量准入情况;
  6.广告经营情况;
  7.商标使用情况;
  8.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
  9.动产抵押情况;
  10.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11.其他经营行为。
  (三)市场退出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破产宣告、解散或吊销事由;
  2.清算人;
  3.清算公告情况;
  4.清理债权债务情况;
  5.清算报告。
  (四)参考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资产状况;
  2.银行信用等级、金融债务情况;
  3.行政许可和资质管理情况;
  4.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情况;
  5.财产担保情况;
  6.有关行政处罚情况;
  7.司法判决、股权冻结情况;
  8.其他与信用相关的企业情况。
  第九条 企业的下列信息记入良好信息:
  1.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
  2.获“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单位;
  3.被认定为消费者信得过称号单位;
  4.企业开办的市场被评定为文明诚信市场;
  5.获公益广告评比先进单位、广告行业精神文明先进单位;
  6.流通领域企业商品质量监督抽检合格等级以上的;
  7.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授予荣誉称号;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良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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