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工商发〔2005〕69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1.外来“企业信息”录入审批表
2.提前解除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公开期限审批表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推进监管制度的改革和创新,集中力量加大对违法企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引导企业增强信用意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企业信用分类、企业分类监管、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四部分内容。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法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 实施部门及职责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中心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维护、保障以及对外提供查询服务,其他业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并根据企业信用状况组织实施对企业的分类监管。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将采集到的反映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情况进行归集、整理、公示、对外咨询等的总和。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以企业登记管理数据库为基础,为所登记的企业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记录企业存续期间的所有相关信息。
第七条 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息、违法违规信息三部分内容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