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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省直有关部门、事业单位:
  目前,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核准工作已基本完成,岗位聘用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积极稳慎地做好这项工作,确保首次岗位聘用工作平稳入轨,顺利实施,现就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问题。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分两步实施,第一步要实现平稳入轨。各事业单位要按照新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岗位层级和等级,对现已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层级内,依据本人及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通过竞聘,进入相应等级岗位。其中,2008年11月28日以后聘用(晋升)专业技术岗位上一层级人员,只能进入本层级最低等级,对2008年11月28日至实行设岗聘周期间由下一岗位层级聘用到上一岗位层级,可能产生的下一层级等级差不予考虑。第二步实行正常化管理。实现平稳入轨后,进入正常化管理,事业单位空余专业技术岗位方可使用,原则上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同一层级的不同等级之间,逐等级竞聘上一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考虑事业发展需要,各单位对空余专业技术岗位要按比例逐年使用,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对各单位每年使用的空余岗位数量进行核准。
  二、关于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人员(即“双肩挑”人员)的岗位等级确定问题。事业单位实行首次设岗聘用时,按规定限额确定为“双肩挑”范围内人员,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人员,可与其它专业技术人员一样,按照同等条件和程序,在同一层级竞聘晋升不同等级;聘用到管理岗位的“双肩挑”人员,如原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可保留其原专业技术岗位层级最低等级工资。聘用到管理岗位的“非双肩挑”人员,原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在首次设岗聘用时,可实行待遇不降低的过渡性政策,允许其超岗聘用(在手册中经注明),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的最低等级工资。待正常化管理后,逐年过渡,逐步规范。
  三、关于首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最后期限问题。鉴于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的实际情况,省直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的最后期限延至2010年4月底。在此之前完成首次岗位聘用的,其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发生变化的人员,白2008年l 1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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