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通知
(赣农字[2003]117号)
各设区市农业(水产)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3年6月27日以第383号国务院令公布,并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
《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农业部发出了《关于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按
《通知》要求,把深入学习和宣传
《条例》作为当前和后一时期的重要工作。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和渔业执法人员认真学习
《条例》,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
《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各项规定;同时,要把宣传
《条例》同宣传《
渔业法》、《
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渔民和社会各界宣传
《条例》,为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领导,全面贯彻实施
《条例》。以贯彻实施
《条例》为契机,结合《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实施,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报废制度,进一步清理和整顿“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坚决取缔“沙滩造船”,严禁未经检验合格的渔船下水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