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开展饲料及畜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整治活动的紧急通知
(赣农字[2003]83号)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水产、畜牧兽医)局:
为了加大查处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力度,保证饲料和畜产品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开展饲料及畜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明确整治思路认真贯彻《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瘦肉精”的检测水平;以加强生猪规模养殖场、专业户和屠宰场监督检查为重点,发扬连续作战和密切合作的精神,全面动员,周密部署,集中优势力量,迅速开展一次“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拉网式整治活动,坚决铲除非法制售“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窝点,制止非法经营、使用违禁药品的行为。
二、突出整治重点
1、重点地区:主要是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重点县(市、区),生猪生产和外调主要县(市、区),畜产品消费集中地区,畜产品出口基地、无公害畜产品供应基地,以及饲料、畜产品质量监控出现问题较多的地区,有群众举报的县(市、区)。
2、重点对象: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畜禽养殖场(户),畜禽购销单位和个人,畜禽屠宰场(户),畜产品销售市场。
三、整治步骤
(一)2003年5月31日前,各市、县(区)应督促有关饲料、养殖企业和个人自行清理、封存含有违禁药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并及时上报自查结果,对于自查上报的含有违禁药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要进行检验认定,重点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追查违禁药品的生产源头;对于使用过含违禁药品饲料的养殖场(户)要严格检验,检验超标者不得出栏销售。
(二)2003年6月10日前,各设区市畜牧兽医、饲料管理部门要采取现场检查与抽样检测相结合的办法,赴县(市、区)进行监督检查。每个设区市至少要抽取生猪尿样10个,内脏、食槽中饲料样品各5个,及时进行安全评定。检查结果于6月30日前报省畜牧兽医局(省饲料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