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工作组应当在结束稽查工作任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稽查办递交稽查工作报告。稽查工作报告包括:稽查项目概况、稽查内容、稽查出的问题、整改或处理意见、其他事项说明和需要的文件材料等。
第四章 稽查整改
第十四条 省稽查办在收到稽查小组工作报告后,应根据稽查工作底稿,及时复核,并会同厅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整改建议,按规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第十五条 被稽查单位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后,应积极组织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前将整改过程和结果书面上报省林业厅。
第十六条 厅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督促被稽查单位的整改工作。
第五章 稽查人员职责与权限
第十七条 稽查人员有权查阅被稽查单位项目立项审批材料和规划设计文本、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与资金拨付、使用有关的其他资料、可向被稽查单位提出质询、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稽查工作组应针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被稽查单位交换意见,及时向省稽查办提交客观、公正、全面、真实的稽查报告。
第十九条 稽查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廉洁自律六不准》和各项廉政规定,做到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对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的稽查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对稽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由省林业厅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稽查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稽查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省稽查办应定期组织稽查业务培训,并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及时更新“稽查人员档案库”。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擅自调整、更改工程投资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视情节轻重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暂停该单位工程建设和同类新项目的审批,调减下年度投资计划及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直至达到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