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配套资金是否按规定到位。
(六)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如何,工程建设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标准,有无损失、浪费资金现象。
(七)林业基金是否按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征收票据使用是否规范。
(八)其它有关情况。
第七条 稽查工作采用实地稽查和送达稽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实地稽查。由厅组织稽查工作组到各级林业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实地稽查。
(二)送达稽查。由厅组织分批或分地区集中林业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规划设计以及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查。
第三章 稽查工作组织及其程序
第八条 省稽查办应当根据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确定的工作重点拟定年度稽查工作计划,确定稽查重点、稽查范围、时间安排等具体内容,并报厅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厅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应根据稽查工作需要提供年度投资计划、资金拨付、项目初步设计或作业设计等稽查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省稽查办应于稽查工作实施前15个工作日内拟定稽查工作方案。方案经厅领导批准后,由省稽查办向被稽查单位发出书面稽查通知。稽查通知应当明确稽查的项目、目的、对象、内容和时间,提出配合稽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省稽查办根据稽查工作方案组成稽查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稽查工作。稽查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稽查工作组成员根据稽查任务实行分工负责制。
根据工作需要,由省稽查办抽调厅有关处室和厅直单位人员组成稽查工作组;开展集中重点稽查时,可抽调有关市、县林业部门财务人员。
第十二条 稽查工作组统一使用“安徽省林业资金稽查工作底稿”,做好稽查工作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应当收集证据,稽查工作底稿和取证材料应由被稽查单位的主要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稽查工作组对稽查工作记录和取证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后,撰写稽查小组工作报告,对稽查事项进行初步评价,研究所查出问题的定性及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