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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木竹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木材运输检查执法程序暂行规定》、《安徽省木材运输证签证员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木材运输证签发报批表式样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 对超计划外运木竹、所提供票据不全、违反法定程序的木材运输签证申请,木材运输证签证员有权不予受理。
  第八条 木材运输证签证员在执行职务时,如发现有弄虚作假、伪造票证等行为,有权建议或报告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第九条 木材运输签证员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其他签证员或主管负责人违反法定程序,签发木材运输证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省林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章 签证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木材运输证签证员负有以下职责:
  (一) 掌握木材运输及签证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
  (二) 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林业政策政策规定;
  (三) 坚持工作原则、服从上级命令;
  (四)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范围签发木材运输证;
  (五) 严格执行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六) 做好木材运输档案管理;
  (七) 定期参加培训。
  第十一条 木材运输证签证员在工作时,必须佩戴工作牌号,公布姓名、照片、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木材运输证签证员在签发木材运输证过程中,必须做到廉洁、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木材运输证签证员在工作中要认真负责,防止疏忽大意或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木材运输证签证员在签发木材运输证时必须签名并加盖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刻制印章和工号章。

第四章 签证员的任免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方可任命为木材运输证签证员:
  (一)是林业系统的国家正式职工;
  (二)取得省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木材运输证签证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三)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林业业务知识;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六条 凡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人员,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按行政职权范围对其进行审查、批准,任命为木材运输证签证员,同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每二年对全省签证员进行一次轮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只有取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签发木材运输证。
  第十八条 木材运输证签证点、木材运输证签证员印章和工号章,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在系统内公布,并加强监督。
  第十九条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调离或任免木材运输证签证员,必须先收回原签证员的印章和工号章交省林业主管部门,再向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新签证员的印章和工号章。

第五章 签证员的奖惩

  第二十条 木材运输证签证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 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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