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设立检查分站、验证点的;
(二)设立违规检查项目或收费项目的;
(三)擅自处置、截留、挪用罚款、变价款和没收实物的;
(四)给检查人员规定创收指标的;
(五)违规发放木材运输证的;
(六)不按规定移交刑事案件,影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
(七)其它违反木材运输检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木材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追究,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停止执行检查职务、离岗培训、辞退或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作风松弛、纪律涣散,损害文明执法形象的;
(二)违反检查程序,造成执法过错的;
(三)滥用职权,处理显失公正或故意刁难木材运输人的;
(四)徇私舞弊,收缴罚款、变价款不出具规定收据的;
(五)超越职权实施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的;
(六)玩忽职守,对违法运输的木材重错轻罚或私自放行的;
(七)其它违反木材运输检查执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因木材运输检查执法过错,给木材运输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负责赔偿,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追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中规定的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因故不能履行的,可以按手印。
第四十二条 木竹检查站及其检查人员对运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行检查和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可以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徽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木材运输证签证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木材运输证签证员的职权和地位,实现对木材运输签证员的科学管理,保障木材凭证运输制度的实施,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有核发木材运输证的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签证点,必须设置专职签证员岗位。
木材运输证签证员的设置、职责、任免和奖惩,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木材运输证签证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木材运输签证员实行以设置该岗位的林业主管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木材运输签证员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资格认证、培训和证件的管理;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木材运输证签证员的日常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签证员的职权
第五条 木材运输签证员负责以下工作:
(一)审查木材运输申请人提供的各种证件、票据的合法性、完整性,依法签发木材运输证;
(二)负责所辖地区木材外运计划台帐的建立、核减、统计工作;
(三)利用外运资料对所辖地区的木材运输情况进行科学分析;
(四)负责木材运输证的申领和保管工作。
第六条 木材运输证签证员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填写《木材运输证签发报批表》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签发木材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