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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木竹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木材运输检查执法程序暂行规定》、《安徽省木材运输证签证员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检查人员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和《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等有关材料,交木竹检查站站长或者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决定。
  第二十九条 经审查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木竹检查站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印章。
  第三十条 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木竹检查站应当立即报告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由该林业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听证结束后,木竹检查站按照组织听证的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木竹检查站及其检查人员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现场送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应当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所有材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四条 违法运输木材的行为已受处罚的,除有新的违法行为确需处罚外,沿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木竹检查站不得再次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木竹检查站对查获的本省境内无证运输的木材,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应立即书面通报木材起运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并报告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

第五章 执 行

  第三十六条 木竹检查站依法收缴的罚款,应当告知被处罚人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提出向指定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第三十七条 木竹检查站依法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等实物必须向被处罚人出具《林业行政处罚实物收据》。
  对被没收的木材,被处罚人因特殊且合理的原因要求购回的,应当由被处罚人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陈述充分的理由,木竹检查站可以当场予以变价处理,并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变价处理木材5立方米以上的,必须事先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对没收木材的变价款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规定,纳入育林基金管理。

第六章 责 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木材运输检查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撤销已经授予的先进称号、暂停核发木材运输证、建议所在地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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