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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木竹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木材运输检查执法程序暂行规定》、《安徽省木材运输证签证员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木竹检查站应当公开告示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程序、行政处罚依据与标准。
  第六条 木竹检查站应当在检查室内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木竹检查站应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站的文件或其复印件、接受社会监督的单位和电话号码、检查执法人员的照片及其检查执法证件号码。
  第八条 木竹检查站应在办公场所悬挂《站长职责》、《检查员职责》、《值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学习制度》、《考勤制度》、《廉政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依法受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木竹检查站,应在办公地点公示委托机关签发的《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第十条 木材运输检查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着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的林政执法工作服装,佩戴《安徽省木竹运输检查执法证》。

第三章 检 查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实施木材运输检查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出示停车(船)示意牌,向过往运输木材的车(船)示意和引导其停靠专用停车道(场)接受检查。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出示检查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告知被检查人以下事项:
  (一)协助检查,不得阻挠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二)出示木材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三)如实回答询问,并有权进行说明和申辩。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当审查被检查人提供的木材运输证明材料,勘验、检查其所运输的木材。
  第十四条 木竹检查站在检查执法中,可以指派或者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勘验、鉴定,也可以邀请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不影响勘验结果。
  第十五条 被检查人不能提供森林植物检疫证书,但所运输的木材与其出具的木材运输证记载的内容相符的,木竹检查站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进行检疫,并告知被检查人到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有关检疫手续。
  第十六条 对经检查认定为合法运输木材的行为,检查人员应当在被检查人出具的木材运输证背面加盖验讫放行章,予以放行。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发现与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检查人也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的回避,由木竹检查站负责人决定;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停止检查。
  第十八条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听取被检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进行复核;对被检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九条 在勘验、检查时,发现木材运输人有违法运输木材事实的,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并立即报告木竹检查站当日值班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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