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木竹检查站应聘请站外义务监督员,定期通报站内工作情况,听取、采纳监督员的合理化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在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工作中模范执行公务,文明执法和廉政建设等方面起表率和示范作用,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木竹检查站,应进行表彰、奖励。对木竹检查站的奖励,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木竹检查站具备下列条件的,应予以表彰、奖励:
(一)领导力量较强,具有凝聚力,站内财务、业务和检查人员分工明确,相互协作;
(二)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且得到落实;
(三)查处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定性准确,实施行政处罚程序正确、手续完备;
(四)站纪站风好,执勤人员着装整齐,纪律严明,服务周到,文明执法,全站职工遵纪守法,未发生过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对木竹检查站和负有相应责任的责任人实施处罚:
(一)有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即“三乱”现象的;
(二)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或收款不给票据的;
(三)有参与走私木材、经营木材或私放运输木材车辆的;
(四)在值班期间,着装不整,擅离岗位,以至参与赌博、打牌等非公务性质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不服从上级指示,擅自作主改变上级意图的;
(六)有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对木竹检查站的处罚有批评、通报批评、停止检查权、撤销检查站四种形式。
在对木竹检查站实施处罚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站长及主要责任人相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木竹检查人员在执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安徽省木材运输检查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木材运输检查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木竹检查站实施木材运输检查执法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原条、锯材、竹材(含毛竹、元竹、杂竹)、木片、木竹制品和半成品、商品薪材和木炭、搪材、矿笆、人造板(含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竹胶板等)、野生大树活立木,其他消耗木竹原料的产品。
第三条 木材运输检查执法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 示
第四条 木竹检查站应当在驻地醒目位置悬挂标明站名的站牌,设立停车检查示意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