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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木竹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木材运输检查执法程序暂行规定》、《安徽省木材运输证签证员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木材检查人员任职之前必须进行资格认证,并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木材检查人员岗位培训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省林业主管部门培训对象为木竹检查站站长,市林业主管部门培训木材检查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一般的培训学习。岗位培训教材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写。
  木材检查人员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轮训。
  木材检查人员参加培训并取得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证书后,方可发给有关检查证件,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木竹检查站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需着装整齐,佩证上岗,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和珍稀陆生野生动植物运输证件。对违法运输木材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木材检查人员必须进行轮岗,检查人员调离木竹检查站或轮岗后,必须收缴其有关检查证件或换发有关检查证件。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二条 木竹检查站人员必须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木竹检查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全面负责木竹检查站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工作。副站长在站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向站长负责;木竹检查站一般工作人员在站长、副站长的领导下从事各自分担的工作,并向站长、副站长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木竹检查站对在检查木竹运输中依法收取的罚款、变价款和其他费用实行收缴分离;对没收、扣留的木材及其制品,应妥善保管,登记入帐,并发给当事人合法凭据。
  第二十四条 木竹检查站的财物管理应有专人负责。
  木竹检查站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计法》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记帐、算帐、对帐、报帐,做到日清月结,凭证合法,手续完备,帐务公开,档案完整。
  木竹检查站物资管理人员应对站内查扣木竹及其制品做好进入库的登记工作,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做到出、入库平衡,货帐两清。
  第二十五条 建立工作台帐。木竹检查站实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做好交接班时间、交接班人员、有关事项等的记录。
  木材检查人员对木材运输检查,应填写“木材运输检查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 木竹检查站应加强档案管理,对上年档案要全部立卷,一案一卷,装订整洁,并由专人专柜保管。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木竹检查站的领导与管理,监督木竹检查站建立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木竹检查站的工作程序,支持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加强木竹检查站的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适当的经费,用于木竹检查站的房屋建设、维修,购置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及其办公设备。
  第二十九条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明查暗访,督查木竹检查站的执法行为,查验建立违章运输木材案件处罚档案和木材运输登记情况,及时纠正、解决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条 木竹检查站要做到站务公开并定期召开职工会议,听取职工的意见及建议,努力做好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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