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木竹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资〔2006〕10号)
各市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木竹检查站建设与木材运输管理,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实现木竹检查运输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省林业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木竹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木材运输检查执法程序暂行规定》和《安徽省木材运输证签证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
二OO六年二月六日
安徽省木竹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木竹检查站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木竹检查站保护森林资源的作用,实现木竹运输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境内木竹检查站的设立、审批和现有的省批木竹检查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木竹检查站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全省木竹检查站的机构设置、人员定编和法人登记管理;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木竹检查站的迁址更名、站长任免审核、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和各种资质证件管理;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木竹检查站的日常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木竹检查站的职责:
(一)宣传、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省及其他有关木竹运输检查监督的法规、政策;
(二)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检查珍贵、稀有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制止、暂扣违法运输的木材;
(三)根据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二章 木竹检查站
第五条 木竹检查站的设立,须依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木竹流量的大小,按照统一规划、合理设置、方便流通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竹检查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合并、关闭、撤销。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竹检查站,一律撤销。
第六条 木竹检查站要公布站名、站址、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检查内容、程序及处罚依据、标准和处理结果;公开检查员姓名、照片、执法证件号;公开监督机关和电话号码。
第七条 木竹检查站不得设立分站,不得超越权限实施检查,不得为其他行业代收代征税费,不得以征收林业税费金代替行政处罚。
第八条 木竹检查站的迁址、更名,应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
迁址、更名后的木竹检查站人员编制不变。
第九条 木竹检查站为副科级建制的事业单位。
木竹检查站的办公经费与人员工资由当地财政统一解决。
第十条 木竹检查站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轮岗、调离,应报省林业厅审核同意。上报审核材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