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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省林业、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下达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结合我省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情况,联合下达各市、县(区)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

  第九条 财政贴息资金申报。

  (一)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联合向省财政部门上报林业贷款中央、省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详见附表2),并附新增林业贷款项目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和银行进帐单复印件1式3份,同时,抄送省林业部门1式3份。

  (二)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林业部门于每年10月25日前将审核后的各市、县(区)申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申请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和银行进帐单复印件,以及重新核实的贷款余额,联合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

  第十条 林业贴息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下达后,省财政部门根据省林业部门提供的下达中央、省财政贴息资金分配建议,审核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第十一条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及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一)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层层把关,严格审查,确保申报财政贴息资金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不得随意改变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用途。

  (二)明确职责,强化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管理工作。各级林业、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实施和信贷资金的使用监管。

  (三)财政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贴息资金的单位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单位和个人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分条例及相关法津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林业厅、财政厅、人行、农行、农发行《转发林业部等四单位关于加强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和治沙贴息贷款管理的联合通知》(林金字 [1996]第125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印发<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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