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
(四)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第四条 林业贷款财政贴息。中央财政、省财政贴息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3%(含)-5%时,中央财政对贷款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1.5%给予贴息。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含)-7%时,中央财政对贷款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2%给予贴息。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高于7%时,中央财政对贷款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
省财政根据中央确定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贷款数额,实行定额贴息;其余利息由贷款单位承担。
第五条 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以及种植业林业贷款项目,财政贴息期限为三年,其余林业贷款项目贴息期限为二年。
第六条 在中央确定的林业贷款项目内,中央、省财政贴息资金采取据实核拨的办法。对上年第4季度和当年前3个季度林业贷款项目贷款额,按全年计算贴息。贷款期限不足一整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第七条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
(一)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程序。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业贷款现行政策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初 审、筛选申报的林业贷款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11月底前联合向省林业、财政部门申报。省林业部门对各市、县(区)上报的林业贴息贷款项 目进行审核、汇总,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联合向国家林业局申报下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
(二)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材料申报要求。申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需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详见附表 1),同时,上报所有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1式2份;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贷额度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必须上报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式3份。
(三)凡不符合银行信贷条件,需调整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否则,不予贴息,调整后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由省林业部门商省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