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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农〔2005〕89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5〕45号)以及现行林业贷款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安徽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各地执行。

  2004年(含)以前的林业治沙贷款项目余额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贴息,仍按原《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财政农〔2002〕137号)和《转发林业部等四单位关于加强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和治沙贴息贷款管理的联合通知》(林金字〔1996〕第125号)执行。2005年各地新增林业贷款项目申报中央 财政、省财政贴息,一律按照《安徽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林业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符合以下规定项目的贷款:

  (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等种植类贷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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