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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退库款银行凭证时,须在原开出的《安徽省林业基金征收统一凭证》存根联加盖“退库”字样章,并注明退库时间、原因等。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林权登记发证、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等开支,不得截留、平调或挪用。

  第十一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省集中20%用于全省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森林植被恢复,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返还被占用、征用或临时占用林地所在地的市10%、县(市、区)70%;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市集中25%用于全市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森林植被恢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返还被临时占用林地所在地的县(市、区)75%。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部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森林植被恢复。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支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照批准的预算以及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时,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的第84类“农业部门基金支出”第8409款“森林植被恢复支出”。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

  (二)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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