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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3]1088号)


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 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森林植被费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林业厅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安徽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四条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同意或批准用地申请后,按照规定标准向用地单位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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