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挪用、挤占、转移资金的,按不同性质区别处理:
1、将资金用于其他生产性开支(仅改变资金使用用途),情节较轻的,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其进行整改;违规金额占投资总额10%以上的,除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外,同时暂停该单位项目建设和同类新项目的审批,按违规金额2倍扣减该市、县(市、区)或单位下年度投资计划及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2、将资金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如建办公楼、职工宿舍、购置车辆、发放奖金福利等)的,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其进行整改;违规金额占投资总额5%以上的,除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外,同时暂停该单位项目建设和同类新项目的审批,按违规金额3倍扣减该市、县(市、区)或单位下年度投资计划及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五)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相关工程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相关工程资料、财务会计报告,虚报工程项目,虚列工程支出的,由主管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其单位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该市、县(市、区)或单位项目资金,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六)财务会计工作混乱,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不符合财经制度和法规要求的,督促其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该市、县(市、区)或单位的项目资金,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七)对管理不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该市、县(市、区)或单位项目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对于再次发生以上问题的单位要从重处理,除采取以上相关处理措施外,暂停该市、县(市、区)项目建设和同类新项目审批,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该市、县(市、区)或单位当年所有项目资金,直至达到整改要求,并根据情节轻重相应调减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七、对发生资金违规问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或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弄虚作假行为的,省林业厅根据情节轻重,建议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