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下达工程投资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资金拨付单位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拨付资金,资金使用单位是否按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将资金投入使用。有无截留、滞留、违规抵扣等现象。
(二)资金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用途和计划下达(预算安排)的内容使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有无挤占、串用、挪用资金的现象和虚列工程支出、计划外工程以及超标准建设、擅自调整工程投资计划、改变财政专项资金用途的问题。
(三)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无转移或转存资金、大额提现、账外设账、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四)资金使用效益。是否按计划 或批准的初步设计(作业设计)完成工程任务量,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有无因管理不善或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浪费资金的现象。
(五)其他有关情况。
五、对国家审计部门审计、财政检查、计委稽查和行业检查中查出的资金违规问题,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省林业厅积极敦促有关单位认真执行,并视情况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省林业厅查出的资金违规问题,经研究认定后,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和干部管理权限直接追究或建议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对资金使用管理中查出的问题,按以下原则和规定进行处理:
(一)擅自调整、更改工程投资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变更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情节较轻的,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其进行整改。情节较重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除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外,暂停该单位工程建设和同类新项目的审批,调减该市、县(市、区)或单位下年度工程投资计划,停拨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设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停拨财政专项资金,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二)违规滞留、截留、抵扣资金,情节较轻的,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其进行整改。违规金额占投资总额10%以上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除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外,同时暂停该单位同类新项目的审批,调减该市、县(市、区)或单位下年度投资计划,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三)转存、串用资金,情节较轻的,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其进行整改。违规金额占投资总额的10%以上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除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外,同时暂停该单位项目建设,并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资金,按违规金额2倍扣减该市、县(市、区)或单位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直至达到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