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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细则的通知
(林计〔2004〕104号)


各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省林业重点工程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根据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实施〈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实施《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细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强化和规范对资金违规问题的查处与整改,建立健全资金违规责任追究制度,保证林业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林业重点工程资金是指经国家、地方安排的专门用于我省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的资金。主要包括: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种苗工程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森林公园建设、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等重点工程资金,以及危险性森林病虫害防治工程、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项目、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林业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和贫困林场扶贫项目等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三、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工程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投资计划和财政支出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和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原批准机关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变更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改变资金用途。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挪用林业重点工程资金,不得将工程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计划外、预算外项目开支,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标准,防止铺张浪费。

  四、对林业重点工程资金实行稽查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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