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绿化评比表彰活动采取由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法,严格标准,严格要求,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三、项目
(一)省绿化委员会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安徽省绿化奖章”评比表彰活动。
(二)省绿化委员会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绿化模范县(市、区)”、“全省绿化模范村”和“全省绿化模范单位”评比表彰活动。
(三)省绿化委员会、省人事厅、省林业厅每三至五年联合组织开展一次“全省绿化先进集体”、“全省绿化劳动模范”和“全省绿化先进工作者”评比表彰活动。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组织开展的造林绿化表彰活动另行安排。
四、范围
(一)“安徽省绿化奖章”从对绿化工作有突出贡献或关心支持绿化事业的社会各阶层人士中评选,重点向工人、农民、一般干部和知识分子倾斜,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比例不超过15%。
(二)“全省绿化模范县(市、区)”、“全省绿化模范村”和“全省绿化模范单位”在达到评选条件(见附件)的县(市、区)、村和单位中推荐。
(三)“全省绿化先进集体”从获得过省直部门或市级绿化表彰的单位(集体)中推荐,市级机关不参加评选。
(四)“全省绿化劳动模范”、“全省绿化先进工作者”从获得过“安徽省绿化奖章”或获得过市级绿化表彰的人员中推荐,表彰名额按文件规定核定,县处级领导干部比例不超过8%。
五、程序
“安徽省绿化奖章”、“全省绿化劳动模范”、“全省绿化先进工作者”和“全省绿化先进集体”评选实行名额分配制;“全省绿化模范县(市、区)”、“全省绿化模范村”和“全省绿化模范单位”评选实行申报制。
(一)“安徽省绿化奖章”按照分配的名额,由所在市、县(区)绿化委员会或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评选条件和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进行推荐,并在一定范围内(本地区或本单位、本行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市级绿化委员会或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上报省绿化委员会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并再次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表彰。
(二)“全省绿化模范县(市、区)”、“全省绿化模范村”和“全省绿化模范单位”由所在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和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进行推荐,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绿化委员会。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评选对象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办法另行制定)。根据审查和检查结果,专家组确定建议名单,省绿化委员会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条件并再次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