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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07年9月1日起实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行为,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资金,由政府部门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项目;
  (五)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审计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县(区)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其管辖权。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建设代理单位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被审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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