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加强信息管理制度建设。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和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三)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1. 建设现代化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尽快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的独立、公正、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机构。重点发展信用评级公司、担保机构、保理机构和咨询类机构,确保为企业、金融机构和信息使用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2. 完善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和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制定行业规范与标准,监督管理信用服务市场主体的行为;组建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信用服务市场的合理、有序、健康发展。
(四)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失信惩戒体系建设
1.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激励惩戒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鼓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对守信者给予更多的优惠,使守信者得到各种方便和利益,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不断发展壮大;对失信者给予必要的惩罚,使失信者付出与其失信行为相应的经济和名誉代价,直至被市场淘汰。
2. 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严厉打击欺诈和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加大金融债务案件的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保护金融债权,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五)加强服务,有效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1. 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措施。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中小企业信息资源,完善企业信用评估服务,拓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租赁、公司理财、账户托管等服务;创新金融产品,探索技术专利权、工业产权等非实物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对有信用、有市场、有效益的中小企业增加信贷投入,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2. 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精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机制和再担保机制,为银企双方提供畅通的投融资渠道。
3. 提供技术保障,确保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对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给予大力支持,要加快本部门政务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建设,建立完善电子政务技术平台,为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创造条件。
4. 做好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工作。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库将逐步向金融机构、企业和地方政府部门提供中小企业信息查询服务。企业间开展经济交易过程中,企业在当事方书面授权的前提下,可以查询交易对象的信息;地方政府部门可以查询中小企业的基本信息。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已入库信息的分析运用,为有信息需求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构和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