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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全面排查,强化联合执法,重点打击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各县、区要从各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要切实充实一线联合执法检查队伍,开展“地毯式”的排查。要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对辖区生产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检查时要察看工人宿舍、食堂和劳动场所,了解工资支付和工作时间等情况。要坚持“边检查、边纠正”的原则,强化执法责任制,发现劳动用工的违法犯罪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并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理。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做好医疗救治、工资兑现和经济补偿等工作,认真核实受害人员情况,确保他们安全顺利返乡。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救助。对经查实的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违法犯罪分子,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按照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四)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各部门对专项行动排查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有关问题要进行快速处理。劳动保障部门对小砖窑、小煤窑、小采矿厂、小爆竹生产窝点、小作坊、小加工厂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依法处理;对依法关闭、取缔的企业及砖瓦窑,要做好农民工工资清算工作。经济管理部门要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公安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督促办理《暂住证》;对非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民政部门要对关闭、取缔的企业及砖瓦窑中身份不明的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提供救助。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炭安全监察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佣未成年人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在开展专项行动中涉及的其他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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