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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2007)

  第十一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安全生产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年度考评获良好以上的责任单位。奖励分为县区政府和管委会、市政府管理部门和市级事业单位、企业三类设奖,奖励名额和奖金额度为:
  (一)县区政府、管委会设优秀奖3个,每个奖励5万元;设良好奖3个,每个奖励2万元。
  (二)市政府管理部门和市级事业单位设优秀奖5个,每个奖励2万元;设良好奖10个,每个奖励1万元。
  (三)企业设优秀奖5个,其中交纳5万元风险金的奖1.5万元,交纳3万元风险金的奖1万元,交纳1万元风险金的奖0.5万元;设良好奖10个,每个奖励0.3万元。
  年度考评获达标以上的责任单位,全部退还所交纳的风险奖励金。年度考评不达标、不予考评或被取消考评资格的责任单位,所交纳的风险奖励金不予退还,纳入市政府安全生产奖励专项经费使用,同时取消单位市级各类综合性奖项的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管辖区域内年度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20%及其以上。
  (二)管辖区域内年度发生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或2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起一次死亡6至9人的重大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或3起一次死亡6至9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3起一次死亡3至5人的重大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或4起一次死亡3至5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年终履职考评死亡、重伤超控制指标的,按照每超过一个死亡指标扣1000元,超过一个重伤指标扣500元;主要工作任务一项不完成扣1000元的标准扣减风险奖励金。被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县区政府、部门或企业,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扣除全部风险奖励金,纳入市政府安全生产奖励专项经费使用;取消单位市级各类综合性奖项的参评资格,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先和评优。
  第十三条 返还的风险奖励金和市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可以作为责任单位对本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奖励经费。单位其他人员的奖励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奖励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市安委办半年、年终各组织一次督查或考核。责任单位必须每季度将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总结以及市政府、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求上报的重要材料及时上报,拖延报告或不报的,要在年度考评中酌情扣分。
  责任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做好履职考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必须向市考评组做工作汇报,并形成书面材料。被考评单位工作不到位、考评工作不落实的,市考评组可视情况不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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