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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2007)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高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我市从2005年起试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各县、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书的各项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此期间,国家和自治区先后颁布了一些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规定,现决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柳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部分条款作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柳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修改后的《柳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惩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原《柳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

  柳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监管,控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4〕37号)以及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各县区人民政府、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有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的市政府部门、国有资产控股公司、重点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协调,研究决定考评的重大事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考评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由市安委会成立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考评领导小组),由市安委会指定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考评的综合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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