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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

  四、全面建立和完善柳州市“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

  (一)完善“城乡清洁工程”人员与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规定配置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从业人员,保持稳定的保洁队伍,明确、细化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要建立各级财政经费增加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从业人员的经费由各级财政拨款保障。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行业内的各项行政性收费要全额用于行业事业的发展和建设,不断提高日常管理水平。

  (二)加快法制建设。制定和完善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有关规章和实施细则,构建完善的“城乡清洁工程”法制体系。

  (三)提高监管水平。尽快形成管理监督体系和“城乡清洁工程”实施成效的全过程监督机制。结合实际积极推进执法工作数字化和信息化管理的集约管理方式,落实处罚与教育、严管和奖励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与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统一管理和督察指导,加强监管力度。加强执法队伍法律知识、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形成过硬的队伍作风。建立健全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与司法、工商、交通、卫生、环保、旅游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各部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执法的机制,切实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优化治理工作环境。

  (五)建立综合监督机制。加强政府内部指导,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完善服务热线、投诉信箱、群众接待日等机制。建立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广泛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六)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全力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鼓励城乡居民、志愿者积极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义务监督工作,参加各种有组织的实践活动。

  五、加强领导,确保“城乡清洁工程”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建立健全“城乡清洁工程”协调机构。成立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由市委、市政府及县区、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管委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主要对我市城乡清洁工程重大决定、重大工作任务、重大问题进行研究部署,联席会单位由市综治办、宣传部、建委、规划局、公安局、交警、工商局、水利局、卫生局、地税局、国税局、民政局、烟草局、残联、交通局、土地局、市容局(执法局)等部门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督察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日常工作。各县(区)也应建立相应的“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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