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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市容环境相关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城镇规划或管理规定,随意审批建(构)筑物,影响市容市貌整洁美观的,或者妨碍道路交通等行政管理秩序的;
  (二)违反城镇规划管理规定,随意审批市场、摊点、停车场、娱乐场所等设施,对主要景点景区、宾馆、居民小区、公园、车站、码头、广场等公共场所环境和旅游线路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市容环境相关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未经审批乱建乱搭乱盖违法建(构)筑物的行为管理整治不力,影响市容市貌整洁或妨碍道路交通的;
  (二)对无证经营、超门槛和超范围经营的行为管理整治不力,致使乱摆乱卖现象严重,影响市场、街道环境整洁和妨碍交通的;
  (三)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以及车辆和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管理整治不力,导致交通秩序混乱,影响城镇交通顺畅的;
  (四)对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乱倒生活垃圾、宠物随地排泄等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管理整治不力,造成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脏乱现象严重的;
  (五)对未经审批乱设乱贴广告以及其他乱挂乱刻乱画的行为管理整治不力,影响市容市貌和主要公共场所环境整洁的;
  (六)对施工现场未封闭、噪声扰民等违规施工行为,以及不及时清运、乱堆乱倒建筑垃圾或在运输途中撒漏建筑垃圾或车轮带泥污染路面的行为管理整治不力,影响道路、市容环境整治和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
  (七)对城镇绿化、美化和其它公用设施设备保护不力,致使公用设施设备大量毁损,丧失使用功能,影响市容市貌和景区景点的环境效应和美观的;
  (八)对饮食、娱乐场所的油烟排放和噪声污染管理整治不力,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或宾馆、景区景点环境质量的;
  第七条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包括:
  (一)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纠正;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奖金或奖励工资;
  (五)停职离岗培训;
  (六)取消执法资格、调离工作岗位;
  (七)辞退;
  (八)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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