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一日
柳州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强化各级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责任意识,确保“城乡清洁工程”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与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有关的建设、规划、市容、公安、工商、环保、卫生、交通、园林、市政、街道办事处等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市容环境相关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市容环境相关管理机关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职责,贻误“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影响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改善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处分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与行政机关评先评优和工作人员的考核、职务任免相结合。
第四条 市容环境相关管理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首长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部署、执行不力,致使“城乡清洁工程”无法顺利实施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城乡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效能低下,不能有效改善城乡市容环境面貌的;
(三)对于因城乡市容环境管理秩序混乱而引发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的;
(四)无正当理由占用、挪用城镇基础建设或“城乡清洁工程”专项资金,影响城镇环境建设改造的;
(五)行政首长公开发表不利于城乡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言论,或者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