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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二日

  柳州市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各级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接受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投诉人)对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是指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通过接收群众来信、网上投诉、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等渠道,受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柳州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柳州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和《柳州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规定,影响机关行政效能或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问题的投诉,以及被投诉的对象对投诉处理不服的申诉,并依法对投诉、申诉问题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和保障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市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在市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设在市监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市直、县区直各行政机关在本部门设立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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