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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
  《柳州市城镇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已经2007年第5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

  柳州市城镇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使患重大疾病的城镇贫困居民获得基本医疗救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对城镇贫困居民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服务困难而给予一定资金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
  (三)多方筹资,量力而行原则;
  (四)倡导社会互助原则。
  第四条 城镇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实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各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贫困居民医疗救助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负责安排落实城镇贫困居民医疗救助资金;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贫困居民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医疗救助申请的审批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医疗救助申请的复核和救助金的发放工作。
  社区居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本辖区内贫困居民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入户调查、张榜公布、材料汇总上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凡持有我市常驻城镇居民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患有第六条规定重大疾病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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