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清理阶段(2007年3月)。市县两级财政、物价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政策界限对本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分清合法收费与不合法、不合理收费。
1. 市区各执收部门(单位)提出本部门(单位)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的清理意见,于2007年3月31日之前送市财政局、物价局审核。
2. 各县执收单位提出本单位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的清理意见,于2007年3月31日之前送县财政局、物价局审核,各县财政局、物价局将本县各执收单位报送的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的清理意见汇总,在4月3日前分别报市财政局、物价局。
(二)审核处理阶段(2007年4月至5月)。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市财政局、物价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政策界限,对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逐项重新审核,提出清理意见(包括取消、保留或归并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等),于2007年4月8日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于2007年4月10日前报财政厅、物价局各一份。5月底向社会公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我市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三)监督检查阶段(2007年4月至6月)。市财政局、物价局结合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在 2007年4月至6月期间,集中力量和时间,深入企业和基层,组织开展一次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专项检查。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方式以同级检查为主,也可以下查一级。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从严查处;同时,按照《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6月)。各县财政局、物价局要于2007年6月15日前将本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市财政局、物价局,市财政局、物价局在2007年6月20日将我市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在6月30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扎实开展工作,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八日